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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欧洲保护宠物动物公约》(ETS No.125)及国际动物福利框架
资料更新:2026 ·官方原文 ↗
目前尚无全球性的反虐待动物公约,区域层面最具代表性的是欧洲委员会 1987 年通过的**《欧洲保护宠物动物公约》**(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t Animals, ETS No.125),1992 年生效,已有二十余个欧洲国家批准。
公约核心内容:
- 基本原则(第 3 条):任何人不得使宠物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疼痛、痛苦或压力;任何人不得遗弃宠物动物。
- 饲养责任(第 4 条):饲养人须依动物种类与需求提供适当的食物、饮水、运动机会与安置条件。
- 禁止事项:禁止以美容为目的的断尾、剪耳、去爪、去声带等非治疗性手术(第 10 条);限制将宠物用于广告、表演、竞赛中损害其健康福利的做法;规范繁殖与买卖。
- 流浪动物(第 12 条):缔约国减少流浪动物数量的方法必须避免造成可避免的疼痛、痛苦或压力,捕捉与安乐死须以人道方式进行。
欧洲委员会同期还制定了农场动物、运输动物、实验动物与屠宰动物保护的姊妹公约,共同构成欧洲动物保护的条约体系;欧盟《里斯本条约》第 13 条进一步确认动物为“有感知的生命”,要求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动物福利。此外,世界动物卫生组织(WOAH)的《陆生动物卫生法典》载有各国广泛采纳的动物福利国际标准;联合国层面推动《动物福利全球宣言》(UDAW)的倡议持续进行中。
对中国立法的参考意义:公约文本为“伴侣动物”专门立法提供了成熟的最小义务清单(不得虐待、不得遗弃、饲养人义务、人道处置),可作为界定我国《反虐待动物法》保护范围与义务体系的国际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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