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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地区“动物保护法”概览
资料更新:2026 ·官方原文 ↗
台湾地区于 1998 年公布施行“动物保护法”,此后经十余次修正,是中文法域中体系较完整的动物保护立法。
核心制度:
- 保护对象:犬、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,包括经济动物、实验动物、宠物及其他动物。
- 禁止行为:不得骚扰、虐待或伤害动物;不得以暴力、不当使用药品等方式使动物无法维持正常生理状态;禁止宰杀犬猫或贩卖、购买、食用其屠体(2017 年修正明文禁食狗肉猫肉,系亚洲较早立法禁食者)。
- 刑事责任:故意使动物遭受伤害致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者,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科 20 万至 200 万元新台币罚金;五年内再犯加重;虐待致死情节重大者刑责更重。
- 行政责任与配套:骚扰、虐待未达刑事程度者处行政罚款并公布姓名;饲主须为宠物植入芯片登记;各县市设动物保护检查员,有权进入场所检查;弃养有罚则,收容体系由公立收容所承担,2017 年起实施收容“零扑杀”政策。
台湾立法的演进特点是由个案舆论推动逐步修法加重:多起虐杀流浪犬猫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后,立法机构相继提高刑度、扩大禁止行为清单,并建立虐待动物裁判资料的公开检索。
对中国立法的参考意义:同文同种的立法文本可直接比对参照;其“刑事 + 行政 + 饲主登记 + 专职检查员”的完整链条,以及禁食猫狗肉的立法处理方式,对大陆讨论《反虐待动物法》具有最直接的文本参考价值。
以上摘要为本站自写,仅供立法研究参考;条文以官方原文为准。